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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立香山高級中學圖書館借還書規則

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校長核准施行

  

 

 

一、借還書時間:星期一~五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。


二、圖書資料應以下列借閱證件借閱:

  (一)、 本校教職員工應以本校教職員工證借閱。

  (二)、 本校學生應以本校學生證借閱。


三、教職員借書以十冊為限,借期一個月;高、國中學生借書,以三冊為限,借期兩週。


四、圖書資料借期,到期得續借一次;逾期未還應停止借閱圖書資料,並每逾一日每冊停借一日。


五、他館館際互借證件,逾期或其互借證件被他館停借應停止借書權利一學期。借用他館館際互借證件除應遵守他館之規定外,並應負借用之損失賠償責任。


六、參考工具書、當期期刊、報紙及漫畫等,概不外借。


七、借出圖書如有遺失、故意塗抹或撕毀書中圖片文章,須賠償原書,如原書無法購得,則照原定價之現金賠償。


八、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,如經查覺,得停止其借書權一學期,並追回所借圖書。


九、借書證如有遺失,須即向本館申請掛失,並辦理補領手續,申請掛失前,遺失借閱證件之賠償責任由本人負責。


十、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因故辦理離校,應於離校前清償所借圖書資料(含館際互借證件及其圖書資料;本館視聽資料);離校程序應經圖書館確認清償後始算完成。


十一、    入館人員如有下列行為者,除強制行為人停止其行為外,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規處理與負損害賠償責任:

  (一)、 攜帶食物(飲料)入館者,或於館内飲食(飲料)者。

  (二)、 影響圖書館秩序者。

  (三)、 利用電腦玩遊戲者。

  (四)、 未辦理借出圖書資料手續,擅自攜出館外者。

  (五)、 毀損或破壞圖書館設備、設施者。

  館員於圖書館行政區內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。


十二、   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准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